脅迫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詐欺的要件包括脅迫行為、表意人發生恐懼、表意人為意思表示、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及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脅迫故意。表意人受脅迫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十年亦不得撤銷。
類型可分為相對人所為脅迫、第三人所為脅迫
類型可分為相對人所為脅迫、第三人所為脅迫
-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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