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意思表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 非對話意思表示係指無法直接進行交換意思表示,僅能「間接」為意思表示,例如以書信或傳真方式為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以該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到達主義,民法第95條),即於該意思表示使用之工具,已進入受領人得支配之範圍之時,而為受領者可了解之狀態,為意思表示生效之時點,例如買家(買受人)以寄信方式表示願以300萬購買某房屋,則該意思表示於通常時間(如上班時間)投入賣家(出賣人)之信箱,發生效力,但非通常時間送達(如半夜),則以隔日能收信之通常時間為生效時點。 相關文章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要件 表示行為(客觀) 法效意思(主觀):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方法:明示、默示、沉默(Schweigen)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虛偽意思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錯誤(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脅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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