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詐欺係指就不真實之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引起他人對事實之錯誤、加深錯誤或維持其錯誤,並使該他人因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詐欺的要件包括詐欺行為、表意人陷於錯誤、表意人為意思表示、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級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詐欺故意。表意人受詐欺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意思表示經過十年則不得撤銷。
類型可分為相對人所為詐欺、第三人所為詐欺
  • 相對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所為之詐欺,多數見解認為表意人仍得撤銷意思表示,而對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為目的性限縮。
  •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限於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表意人才可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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