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即相對人需之表意人並非真意並且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為非真意之合意(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因而第三人可以主張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或有效(主張有效第三人須舉證)。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財產行為、身分行為均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適用,但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無法合於表意人與相對人間有意思聯絡之要件,故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適用。
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其他法律行為,該他項法律行為適用相關之規定(民法第87條第2項),例如為規避贈與稅,而對外買賣契約名義為之,故買賣契約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為無效;但有贈與及受贈之意思表示,為隱藏之法律行為,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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