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為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示方法有錯誤,導致與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一般而言,發生於表意人誤拿、錯寫、指錯、說錯等情形。如願以1萬元買受卻筆誤寫成7萬元、出賣人原欲交付買賣標的物A車卻取B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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