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行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為成立之法律行為,如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代物清償契約(民法第319條)、定金(民法第248條)、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相關文章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或真意保留,係指意思表示之表意人...意思表示民法民法總則有相對人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需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此類意...意思表示民法民法總則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無相對人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不需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此類...意思表示民法民法總則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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