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要式行為係指須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及約定要式行為,前者係法律規定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成立之法律行為,若不符法律特定方式的要求,該法律行為即屬無效,拍賣、結婚、遺囑等屬之。 相關文章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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