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



物權行為係以物權(限於民法上所規定的物權,即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發生、變更、消滅為直接目的的處分行為。物權變動基於公示性要求,物權行為須加上特定的要式事實行為(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特性:在採意思主義立法制度下,並不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但在採形式主義的國家,則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不同,相對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備獨立性及無因性。
    • 獨立性: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各自分離、相互獨立。
    • 無因性:債權行為並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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