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暴利行為係指在主觀上需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在不注意、為熟慮之情況下為法律行為;客觀上,財產上給付或給付之約定需顯失公平。
暴利行為並非當然無效,但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但暴利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為無效,法院之撤銷包括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該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性質屬形成之訴,惟善意第三人仍受法律保護,聲請之除斥期間為1年,經過即喪失該聲請全,暴利行為規定於民法第74條規定:「I.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II.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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