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刑訴) 分類: 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導論 本證又稱攻擊證據、積極證據,係指不利被告之證據,即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檢察官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而應提出之證據即為本證。 相關文章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導論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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