詰問
詰問又稱交互詰問、交叉詰問,係經由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陳述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而他方得對證人提出質問,而使虛偽陳述之證人露出破綻而不被採信,以達檢驗證人之證言之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之交互詰問程序則以下列方式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之交互詰問程序則以下列方式進行:
-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先為主詰問;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主詰問) -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反詰問,對該證人提出質疑並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反詰問) -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對為反詰問之檢察官發現之疑點再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主詰問) -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反詰問,對於覆主詰問之事項加以反駁或澄清;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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