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規定



列舉規定係指為預防法規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特別把所要規定之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舉出來,用以說明某一上為概念意義或該列舉事務之總效果的法條。此種法條具是之解釋方式有二:1.明示其一,排除其他2.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列舉規定必須注意三個原則:1.列舉事物為可以證實的2.儘可能避免推論和判斷3.各款性質須相同,不可為實體、程序交錯,兩者性質相異者。
如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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