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 分類: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視為係指因公益需要,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如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衡平規定(授予裁量規定-概括規定-空白規定) 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命令行為規定-禁止規定-授權規定)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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