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



視為係指因公益需要,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如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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