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 分類: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準用係指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如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衡平規定(授予裁量規定-概括規定-空白規定) 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命令行為規定-禁止規定-授權規定)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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