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規定 分類: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概括規定又稱概括條款,係指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依命令或禁止的行為,沒有具體地指明其法律事實,或其構成要素,而僅以抽象的語氣,為含混籠統之規定之條文。如必要時、認為公益上之必要、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無正當理由、致生公共危險、其他...等均屬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衡平規定(授予裁量規定-概括規定-空白規定) 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命令行為規定-禁止規定-授權規定)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後法優先原則後法優先原則又稱新法優於就法原則,係因適應情勢變遷、避免修正...法制原理立法技術原理立法程序與技術條約優先原則條約優先原則係指根據憲法第141條之精神(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法制原理立法技術原理立法程序與技術強制性原則強制性原則係指法律本質上具有權力特性,為具備「可貫徹性」及「...法制原理立法技術原理立法程序與技術bRelated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