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示規定 分類: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訓示規定係指執行公務員的一種指導或指示規定,而無附帶處罰規定者,如有逾越,該公務員雖負有行政責任,但對該法律行為並不生無效、撤銷之效果。通常有「應」、「須」之用語。如公務員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相關文章 嚴格規定-衡平規定(授予裁量規定-概括規定-空白規定) 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命令行為規定-禁止規定-授權規定) 完全法條 不完全法條 引用性法條 適用 準用 比照 擬制性法條 視為 視同 說明性法條 限制性法條 訓示規定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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