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規定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任意規定可分為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另一為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任意規定可分為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另一為隱藏性任意規定,即該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但得由立法意旨解釋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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